规章制度
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8-09 13:47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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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务川县图书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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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图书馆章程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务川自治县图书馆(下称“本馆”)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实现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本馆名称是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图书馆,是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。

第三条  本馆住所是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村昇辉大道258号。

第四条  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。

第五条  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7.22万元。

第六条 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务川自治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
第七条  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二章   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八条  本馆宗旨是收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开发、应用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平等服务,启迪智慧、愉悦心灵、传播知识、传承文明,促进文化繁荣、推动社会进步。

第九条  本馆业务范围包括:

()信息资源建设:

1.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,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。

2.推进务川自治县文献保障体系建设,促进资源共建、共知与共享。

()公共文化服务:

1.提供文献服务。包括文献借阅、数字资源利用、文献推荐、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。

2.提供读者活动。包括教育培训、讲座展览、阅读推广等。

3.提供信息服务。包括参考咨询、专题信息服务、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。

4.提供空间服务。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、文化休闲、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。

5.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。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、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。

6.提供文献修复、复制、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。

()协作协调工作:

1.开展全县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,促进全县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。

2.开展跨县、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,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。

3.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,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。

4.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。

5.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 

()  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

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,即读者,主要是在务川自治县区域范围内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个人、团体、组织和机构。

()其他有关业务。

 

第三章  理事长

第十条  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,副理事长1人。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;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,报举办单位批准。

第十一条  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、履行理事义务外,还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;

(二)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三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
(四)执行理事会决议,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;

(五)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;
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二条  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,协助理事长工作。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,经理事长授权,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。

 

第四章  理事会会议

第十三条  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,其中第二次定期会议为理事会会议暨年度专家咨询会议。

第十四条  如遇重大特殊情况,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。

第十五条  理事会会议程序:
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(理事会会议议题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,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,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,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);
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
(五)做好会议记录,制作会议纪要。

第十六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。

第十七条  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。

第十八条  理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举行,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举行。涉及重大事项的,必须实行现场票决制。

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重大事项包括:

(一)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;

(二)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
(三)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
(四)提名馆长、副馆长人选;

(五)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;

(六)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。

第十九条  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,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,放弃行使相关职权。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,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,做出答复。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,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
(一)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人员及事由;

(二)召开会议的时间、地点和召集人;

(三)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;

(四)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;

(五)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(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、反对或弃权的票数)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、群众的意见,对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(代表)大会讨论或审议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经理事长同意,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。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,特殊情况除外。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,应履行报批手续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有以下几种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,予以追究责任:

(一)未经充分调查论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;

(二)重大专业事项未听取专家意见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;

(三)重大事项未经请示报告就做出决策造成后果的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,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,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五章   举办单位

第二十八条  举办单位的权利:

()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;

()聘任馆长、副馆长;

()监督、考核各项工作;

(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

第六章  管理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馆管理层由馆长、副馆长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
第三十条  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,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,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,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;

(四)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;

(五)拟定本馆机构编制方案;

(六)本馆日常工作管理;

(七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
(八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馆馆长、副馆长由理事会提名,报举办单位任免。党委书记按《党章》有关规定产生,由举办单位任免。

第三十二条  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,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本馆运行管理状况,接受理事会、监事监督;

(二)全面负责本馆业务、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;

(三)负责全馆职工政治思想教育,政治业务学习,主持制定行政、业务规章制度、注重组织发展与先进职工的培养;

(四)负责职工岗位工作安排,严格执行馆定“规章制度”,检查、督促各岗位工作,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。

(五)协调县馆与学校图书室的工作,继续发展新的图书室。根据业务要求,组织安排全年经费的合理使用。

(六)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。

第三十三条  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,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。

第三十四条  管理层班子及其成员定期向理事会和职工(代表)大会述职,接受理事会的考核和职工(代表)大会的监督,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 

第七章  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
第三十五条  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,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。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。

第三十九条  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四十条  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第八章  信息公开

第四十一条  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
(一)图书馆章程;

(二)图书馆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事项;

(三)图书馆年度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
(五)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;

(六)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;

(七)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;

(八)理事成员名单;

(九)法人登记信息;

(十)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 

第十章 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四十二条  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四十三条  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四条  清算工作结束,应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四十五条  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。

 

第十一章  章程修改

第四十六条  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四十七条  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(代表)大会讨论,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

 第四十八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图书馆理事会。